安全普法教育读后感 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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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普法教育读后感 3000字!!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教育,进一步加强职工们的安全意识,在生活学习中确保自身安全,并以达到珍爱生命继而对好好努力创造人生价值的思想升华为目标!在领导的指导下,我们在2010年5月12日(星期六)在车间举行了“安全教育”为主题的会议。

   此次安全教育会议主要有三个环节:

   1.学领导讲叙“职工安全教育的必要性”;

   2.观看安全教育的有关视频;

    通过此次安全教育,解开了我心中的疑惑——为什么要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也意识到了我们平时生活中有许多做的不足和忽视的方面。通过此次安全教育,我知道了以后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下手,做进一步的加强。

   首先,在思想上要时时讲安全,事事重安全。在生活,操作中不能对安全掉以轻心,不能麻痹大意,要让安全警钟长鸣。

   其次,要在行动上做好一下几方面:

   一:防盗

1.移动电话,手表等小件物品,不要时锁在柜中,做到物随人走;

2.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一定要存放在好,谨防被盗;

3.对无故闯入车间者找人的陌生人要提高警惕,认真盘问或报告车间相关领导;

4.在体育活动场所,衣物,手机,皮夹等不要随意乱放,可托人保管;

5在吃饭,坐车占位置时,不要使用包,笔记本电脑等,而应使用小说,茶杯等物品,以防造成重要学习资料,电脑,手机等贵重物品丢失;

    二.防骗

1.遇到陌生人要找钱借物的,要提高警惕,包吃头脑冷静,不要被对方的言辞所蛊惑,不要为对方的允诺所吸引;

2.要把几个好友或领导的联系方式告诉家里人,以备不时只需;

5.网上购物防骗应注意:1)网购付款时最好采用支付宝或者财付通;

    2)查看卖主是否有不良记录;

    3)查看是否有价格陷阱;

    4)查看是否告知产品真伪,水货行货识别方法;

    5)查看运输安全和售后服务;

    6)一低价物品成交第一单;

    三.防人身伤害

1.骑车时,提包,皮包应随身携带,而不能将包放在车框里或车架上;

2.步行要走人行道,不要走路边;

3.不要在马路上边走边打手机,要注意周围是否有可疑的人物,以免遭歹徒特别是“飞车族”的袭击;

4.不幸被抢后,注意观察作案人员特征,同时记下他的车牌号码,并及时报警;

    四.防骚扰

1.遇到电话骚扰要及时和警方处联系,以免遭到身心伤害;

2.在平时交友时要保持谨慎

    五.防交通事故

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走人行道,不横穿马路,不闯红灯;

2.混行道路上,注意靠边走;

3.过马路不要打电话或者发信息

4.不要在道路两边嬉戏,打闹;

    六.防火

1.不要随意在宿舍和工作场所点蜡烛,点蚊香;

2.不要用大功率电器,不随意乱拉电线;

3.不在宿舍堆放易燃物品;

4.懂得相关自救常识,疏散逃生的方法

    是的,生命是美好的,生活是多姿多彩的,而要拥有这一切的前提是安全的。我们一定要时刻加强安全意识努力增强自我防范能力,做到警钟长鸣,让安全意识永驻心中。全体职工携起手来,珍爱生命,积极创造人生价值,共同营造“和谐平安”的温馨校园。

二、乘坐游艇需要注意些什么?

无论是乘坐哪种交通工具都会有相关的须知和注意事项,游艇也不例外,如果大家在出游或者出差的过程中需要乘坐游艇,那么下面的这些注意事项一定要提前掌握一下,具体的有哪些一起来看看吧!

1、实名制登船,在2016年起,三亚游艇出海皆须实名制登船,每个人需要带身份证,所有信息都会向海事局报备。因为之前海上发生过一些因游客主动造成的事件(这里不赘述),三亚海事局对此事高度重视,要求所有游艇码头和游艇上船务人员,必须报备登记每一次出海的身份证信息,包括驾驶员和水手。

2、禁止黄赌毒,游艇出海是个娱乐性消费,但是在游艇上依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黄、赌、毒都是被禁止的,一旦发现,则扣押游艇,对游艇驾驶员下禁令,追究涉事人员法律责任。

3、呼吁大家爱护环境,海洋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海洋环境对我们生活的影响没有陆地来得那么直接,但是海洋是生命的源泉,因为地球上有了水才有了生命。而且之所以地球是茫茫宇宙中唯一蓝色星球,主要原因就是因为海洋。

4、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在出海途中,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是非常有必要的。合理听取船务人员的相关介绍和安全建议,提高自身安全意识,是非常有必要的事情。游艇从业者中,尤其是艇上服务人员,都掌握了相关安全知识。他们给予的在海上安全知识,我们积极听取建议,比如泊船位置,登艇时的搀扶行为,都是最基础的游艇出海安全意识的体现。

乘坐游艇一定要注意,一般游艇是需要实名制登船的,而且虽然游艇属于一种娱乐项目,但是禁止黄赌毒,在乘坐游艇的过程中大家也要掌握一些基本的安全知识,提高自身的安全防护意识。

三、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2008年7月22日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检验、登记 第四条 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七条 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第八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三)通过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九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到培训或者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材料。

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相应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持有海船、内河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或者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按照游艇操作人员考试大纲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可以分别取得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足6个月时,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符合换证条件中有关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换发同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第四章 航行、停泊 第十四条 游艇在开航之前,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游艇适航。

第十五条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并做好航行等相关记录。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可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确保与岸基有效沟通。

游艇操作人员驾驶游艇时应当携带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游艇应当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为期12个月的定期签证。

第十七条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

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游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艇应当避免在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

(二)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

(三)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四)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第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二十条 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

游艇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应当符合游艇安全靠泊、避风以及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

游艇停泊的专用水域属于港口水域的,应当符合有关港口规划。

第二十一条 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内停泊。

第二十二条 在港口水域内建设游艇停泊码头、防波堤、系泊设施的,应当按照《港口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应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的游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第二十四条 游艇不得违反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

游艇产生的废弃蓄电池等废弃物、油类物质、生活垃圾应当送交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 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所有人负责。游艇所有人应当负责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

委托游艇俱乐部保管的游艇,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

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约定,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第二十六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一)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

(三)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

(四)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能力;

(五)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

第二十七条 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对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应当进行核查。具备第二十六条规定能力的,予以备案公布。

第二十八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对其会员和管理的游艇承担下列安全义务:

(一)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知识和应急反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二)督促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

(三)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的游艇的安全;

(四)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保证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相应有效证书;

(五)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

(六)掌握游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

(七)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

(八)按照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管理的应急演练和游艇成员参加的应急演习。

第二十九条 游艇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明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上安全频道和使用须知等内容。

第三十条 游艇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游艇俱乐部以及发现险情或者事故的船舶、人员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游艇俱乐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救援到达之前,游艇上的人员应当尽力自救。

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对在航行、停泊时发现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求救信患或者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需要施救的,在不严重危及游艇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游艇应当尽力救助水上遇险的人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游艇、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所有人应当配合,对发现的安全缺陷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责令游艇立即纠正;未按照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游艇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拖离、禁止进出港。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俱乐部不再具备安全和防治污染能力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从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名录中删除。

第三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

(一)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

(二)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航行;对游艇操作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3至12个月。

违反本规定,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该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

第四十四条 游艇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相应的船舶税费和规费。

第四十五条 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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