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样的付款协议等同于租赁合同吗,有效吗?具体详见下面表述《付款协议》。
此合同不严谨,但合同一经签订,使用经营权已经移交,合同就已经生效了。虽然没有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等条款,但根据经济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未经对方同意,单方解约,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至于担保方没签字,那不影响合同主体方履约效力。
二、港口码头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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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码头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乙方(承租人):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现就甲方将惠河码头租赁给乙方相关事宜,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协商,针对合作内容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标的物
XXXXXXX(本合同租赁物下文简称“码头”)位于XXXXXXXXXXX。
二、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限为X年,自XXXX年X月X日起算。
三、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码头租赁费用由乙方按年度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用为第一年X万元/年,第二年至第五年在上一年的基础上上浮X。
2.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第一年度租金;第二年度至第五年度租金于当年的X月X日前一次性支付甲方。
3.上述费用,乙方均应以转账的形式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指定账户:。
4.甲方应于收到上述约定款项后,向乙方开具金额相当的正规发票。
四、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保证对于约定码头享有场地使用权,如因约定码头存在争议,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保证租赁期限内不得将该码头租赁他人使用。
3.甲方应保证该码头具有正常经营条件,保证船舶可停靠、交通运输便利等经营要求。
4.九、卖炭翁
三、什么叫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有如下法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3.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法律允许流通的财产,且不能被消费的特定物.
4.租赁合同是主体范围相当广泛的合同.
5.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引起债权法律关系,又引起特权法律关系,即导致承租人获得特权性质的租赁权和先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