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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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租赁合同的介绍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是什么?融资租赁合同又包括哪些内容?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

1.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2.承租标的物之瑕疵担保义务和损害赔偿义务

(二)出租人的义务

相对于出卖人,出租人就是买受人,其主要义务有:

1.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

2.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3.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

(三)承租人的义务

1.根据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并担负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3.依约定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间届满时返还租赁物。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

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只要当事人主体合同,内容合法,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四、如何正确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由于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其订立程序和内容一般有特殊要求。

融资租赁合同主要是解决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需求问题。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一般由承租人发起,其步骤分为以下4步。

第一,承租人选择租赁物的出卖人(供应商),并与出卖人协商约定买卖合同的条款;

第二,承租人选择出租人(租赁公司),并与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第三,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委托协议,委托出租人按照自己确定的出卖人,商定的条件和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

第四,出租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同时,承租人必须在买卖合同上签名盖章。

融资租赁合同集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于一体,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和买卖两部分。租赁部分包括以下条款:

(1)租赁关系的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

(2)租赁标的物;

(3)租赁标的物的出卖人及其制造厂家;

(4)租赁标的物的交付与验收;

(5)出租人购买标的物的成本;

(6)租赁期限;

(7)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8)租赁物的保险;

(9)其他约定。

买卖部分包括以下条款:

(1)买卖关系的当事人。其中,出卖人为租赁合同中指定的出卖人,买受人为租赁物的出租人;

(2)标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物;

(3)标的物的交付;

(4)标的物的理田担保责任和索赔;

(5)标的物的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6)其他约定;

(7)承租人对买卖合同的确认。

(合同法)第238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上述两部分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其中,租赁和买卖并非完全独立的两个合同,而是相互影响的两个合同。例如,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解除,租赁合同也因标的物履行不能而解除;租赁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解除,则买卖合同可以解除,但解除买卖合同须经三方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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