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游艇俱乐部应具备哪些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第五章 安全保障规定
游艇所有者对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负有首要责任,需确保日常维护及安全状态良好,保障航行、停泊及人员安全。如果游艇委托给游艇俱乐部保管,双方需签订协议,明确各自在航行、停泊安全、维护保养及环保管理方面的职责。
游艇俱乐部作为管理者,必须具备法人资格,需满足以下安全和防污染要求:一,建立完善的安全和环保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二,拥有安全停泊设施和水上安全通信设备,以保障游艇和环境的安全;三,具备日常检修、维护和保养能力,处理废弃物和残油;四,制定并实施安全和防污染应急预案,具备应急救援能力。
游艇俱乐部注册后,需向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经核查具备第二十六条规定能力的,将被备案公布。俱乐部对会员和管理的游艇有明确的安全义务,包括:一,对操作人员和乘客进行安全和环保知识教育;二,监督遵守水上安全规定;三,确保停泊区域游艇安全;四,核实证书并确保出航条件;五,提供航行信息并防止不适宜出航;六,记录航行和乘员情况;七,保持通信畅通;八,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游艇必须在显眼位置标注水上搜救电话、安全频道和使用说明。遇到险情或事故,操作人员、俱乐部及发现者需立即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在救援到来前采取自救措施。操作人员还需在航行和停泊时及时报告事故、求救信息和违法行为,必要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参与救援。
扩展资料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6米长的钓鱼艇要办证吗?
需要办理“三证”后才能出海,“三证”就是《游艇适航证书》、《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游艇入级与建造规范》第一节一般规定之游艇类别I类:系指设计为可航行于距岸超过200海里,且其最小设计有义波高(Hs)为6m的游艇。
使用中的游艇应当按照规定每2年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但游艇业主委托游艇俱乐部按照双方合同规定由俱乐部承担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的游艇,可以每5年申请定期检验,该游艇俱乐部必须符合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游艇管理的适用范围
游艇是指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并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自娱自乐活动的游艇。
从事经营性运输的旅游船等,适用客船的有关管理规定,须向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验、登记和营运手续。游艇改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注销游艇登记,重新办理船舶检验和登记,并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船舶营运许可手续。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船级社 - CCS
海事局要去水线长度5米以下的不需要办证,6米的钓鱼艇水线长度在5米左右,办不办证就看你在当地的关系硬不硬了。小艇在我国一共有三种证件可供办理,分别是沿海小船、内河小船和游艇,这三种艇适用水域不同,适用法规不同,颁发的证书也不同。如果是私人购买小艇的话则建议办理游艇证书。
根据国内法规的定义,游艇是指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活动的船舶,并且乘员人数不得超过12人。由上述规定可知,游艇类似私家车,是不允许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比如拉客赚钱。那买船想带人游览观光赚钱的话,类似出租车、客车,应该去办理沿海或内河小船证书,同时到港航局去批准航线。目前游艇需要办理“三证”后才能出海—《游艇适航证书》、《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游艇如离家注册港驶向异地,则还需携带《船舶签证薄》向海事局报备。游艇分为国产和进口两种,如果是国产游艇的话,证书一般由生产商办理,交船时一并交付。进口游艇的话则由代理商协助办理。有了“三证”,还应关注证书的有效期,换证检验间隔期金属船(钢质、铝合金)为5年,玻璃钢船为3年。应在证书到期3个月内进行。“三证”办理完成后就像汽车有了行驶证,但驾驶员还应相应的考取《游艇驾驶证》。游艇驾照分为A类(海上)和B类(内河),根据船长、动力最多细分为8种等级证书,驾照中有详细分类,不再赘述。游艇驾照的有效期为5年。考游艇驾照与考汽车驾照差不多,年龄在18岁至65岁之间、身体素质好的公民,均可报名参加专业培训。报名后参加理论培训,然后进行模拟训练,最后是实际操作。培训的内容包括靠、离码头,锚泊作业,航行(加速、变向、高速定向航行),蛇航绕标(5个标),救助落水人员,基本急救,救生与消防设备的使用,常用绳结打法等。通常2周左右就能考出来,培训费在1.2万元左右,考试不需额外收费。
三、国内有资格签发游艇证
您好,与游艇管理相关的主要法规是《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登记条例》和交通部《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等规定,这些规定可以很方便地在网站上搜到。
以下是根据交通部《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交海发[2006]438号文),摘录的主要条款:
“二、游艇管理的适用范围
(一)游艇是指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并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自娱自乐活动的游艇。
三、游艇的检验
(一)游艇应当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技术法规或者规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对同型号批量生产的游艇,经船舶检验机构的型式认可后签发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在境外购入的非营业性自用游艇,应当持有境外有关主管机关认可的游艇检验证书或者认可的组织签发的游艇合格证,并向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三)使用中的游艇应当按照规定每2年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但游艇业主委托游艇俱乐部按照双方合同规定由俱乐部承担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的游艇,可以每5年申请定期检验,该游艇俱乐部必须符合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四、游艇的登记
(一)游艇的所有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其他国家、地区《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及其他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二)在港澳台地区办理了船舶登记的游艇,可以在不注销已办理船舶登记的条件下,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五、游艇驾驶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
(一)游艇驾驶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驾驶人员适任证书。
(二)在游艇上服务的专职船员,应当符合交通部有关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的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和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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