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不破租赁适用于动产么?
结合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笔者认为,动产租赁不应当适用该原则,其理由如下:第一,动产的种类繁多,且价值普遍较低,通过市场交易很容易取得,因此,没有必要给予动产租赁权以特殊的保护。第二,对动产租赁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利于财产的流通,不利于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不符合物尽其用的财产利用原则。第三,租赁权的物权化应有一定的边界,否则不但有违租赁权物权化的初衷,而且会导致法律体系的紊乱,这一边界应通过其适用的客体体现出来,即租赁权物权化应是指不动产租赁权的物权化。第四,从各国立法来看,立法例上都是对不动产实行租赁权物权化。
二、租赁内容和购买可以合并在一个合同里面吗
在一般情况下,由于租赁与购买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是不能硬性合并到一个合同内的。但下列两种情形除外,即如果购买的是租赁合同标的物中的部分附属设施设备,可以写在以租赁为主的合同内;如果以购买为主,同时租赁购买物品包装物的,也可以写在购销合同内。
三、法律疑问:买卖不破租赁是否适用动产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包括动产在内。但从司法习惯上来看,目前该原则主要适用于不动产的租赁。若动产也适用该术语,将不利于财产的流通。
四、求:生动的“融资租赁合同”例子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它与传统租赁相比,具有一定的融资、融物的性质。企业可以用支付租金的方式用较少的资金先取得所需要的机器设备等,然后边生产,边收益,边还款,最后还可以留购所需要的机器设备。因此融资租赁是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范、更新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一项重要手段。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首先,出租人必须按照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这点区别于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是按自己的需要购买财物用于出租,或是以自己现有的财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收益。其次,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目的是为了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以获取租金。这点区别于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中购买方购买标的物的目的是为了自己合作收益。
举例:比如我想使用一种机器,但是太贵买不起,就找有钱的你协商,你同意之后出钱购买,然后出租给我使用,我付给你租金。这样我相当于只付租金就用上了机器,你的闲散资金也用在了投资上,过了租赁的期限以后,你可以把机器卖给我,也可以卖给别人。这种行为对于我来说就是一种融资的行为,你间接地就相当于为我提供了发展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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