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格式多少,计税基数各是什么?
一、营业税
1、交通运输业 3%
2、建筑业 3%
3、金融保险业 5%
4、邮电通信业 3%
5、文化体育业 3%
6、娱乐业 5%-20%
7、服务业 5%
8、转让无形资产 5%
9、销售不动产 5%
二、教育费附加 3%
三、城建税
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
四、印花税
1、购销合同 0.3‰
2、加工承揽合同 0.5‰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0.5‰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0.3‰
5、财产租赁合同 1‰
6、货物运输合同 0.5‰
7、仓储、保管合同 1‰
8、借款合同 0.05‰
9、财产保险合同 1‰
10、技术合同 0.3‰
11、产权转移书据 0.5‰
12、营业帐簿
(1).记载资金的帐簿0.5‰
(2).其他帐簿 每件5元
13、权利、许可证照 每件5元
五、企业所得税 25%
六、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17%(低税率13%)
小规模纳税人 3%
七、消费税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56% 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2)乙类卷烟 30% 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3)批发环节 5%
2.雪茄烟 36%
3.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黄酒 240元/吨
3.啤酒
(1)甲类啤酒 250元/吨
(2)乙类啤酒 220元/吨
4.其他酒 10%
5.酒精 5%
三、化妆品 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 1.40元/升
(2)无铅汽油 1.00元/升
2.柴油 0.80元/升
3.航空煤油 0.80元/升
4.石脑油 1.00元/升
5.溶剂油 1.00元/升
6.润滑油 1.00元/升
7.燃料油 0.80元/升
七、汽车轮胎 3%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 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档手表 20%
十二、游艇 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实木地板 5%
税率就是这样,至于你其他的问题实在不是一两句话简单说说就说得清的。
还有小规模纳税人仅仅是针对增值税的,只要你有其他税的应税行为,都是要纳税的,不存在小规模纳税人交哪些的问题。
消费税的定义
消费税 开放分类: 税收、法律、政治经济学、财政学、税种 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在消费税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开征后,有人认为消费税是额外增加的商品税负,会引起物价的上涨,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根据税制设计,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原来是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先改为征收增值税后,这些产品的原税负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为了不因税负下降造成财政收入减收,需要将税负下降的部分通过再征一道消费税予以弥补。 因此,开征消费税属于新老税制收入的转换,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虽然还是征收增殖税,但基本上维持了改革前的税负水平。对少数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不应成为物价上涨的因素。 消费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 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是国家为体现消费政策,对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的应税消 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有哪些?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二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 消费税是对一些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1993年1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于1994年1月1日开征消费税。 消费税的特点: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3、征收方法具有选择性;4、税率、税额具有差别性;5、税负具有转嫁性。 --------------------------------------------------------------------------------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零售金银首饰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委托方也是纳税人。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有: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十一种商品。 三、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消费税共设置了11个税目,在其中的3个税目下又设置了13个子目,列举了25个征税项目。实行比例税率的有21个,实行定额税率的有4个。共有14个档次的税率,最低3%,最高45%。 四、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方法。实行从价计税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税时,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 五、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企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在建工程、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或无偿捐赠给他人,均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使用组成计税价格核定。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l一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6、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六、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1、生产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其中自产自用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 2、进口环节。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3、零售环节。金银首饰消费税由零售者在零售环节缴纳。 七、消费税的优惠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八.消费税的意义 1优化税制结构,完善流转税课税体系 2配合国家户口政策和消费政策 3筹集资金,增加财政收入 4削弱和缓解贫富悬殊以及分配不公的矛盾 2006年4月,石脑油与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纳入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的消费税税额为每升0.2元,燃料油的消费税税额为每升0.1元。经国务院批准,上述四种成品油可减按应纳税额的30缴纳消费税。 2008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取消上述四种成品油的减税优惠,恢复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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