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行简易计税之前账面上的留抵税如何处理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根据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2019年广东自贸区条例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近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后正式对外发布。《条例》将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从刚刚发布的《条例》中看到,南沙被3次提及。同时,作为广东自贸试验区的“基本法”,《条例》也为包括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在内的广东自贸试验区的先行先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根据规定,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只要符合国家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规定,可以免于追责。南方日报记者黄少宏
创新免责
创新未达预期目标免于追责
《条例》第一处提到“南沙”在总则部分。
根据规定,自贸试验区包括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和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及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这一规定,其实也为将来自贸区扩容留下了“接口”。
作为改革试验田,自贸区被鼓励先行先试、探索制度创新,并写入了总则中。这与当前国家对创新的重视也形成了相互呼应的格局。
《条例》显示,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
对于创新活动,《条例》的原则是——有贡献则奖励,但“失败”则免责:
——对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有关奖励规定也可以自定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这是省级立法的一个突破。”中山大学自贸区综合研究院副院长林江认为,人们往往担心因为探索创新特别是制度创新而承担责任,广东自贸区条例这一规定也回应了当前对创新的诉求。这其实就是给自贸区创新吃了一颗“定心丸”,对于南沙片区探索制度创新也塑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
简政放权
下级部门可“评价”上级部门
作为改革高地,自贸试验区简政放权的力度也在加大。
在这方面,《条例》所下的功夫可以分为对上和对下两方面。
“对上”,《条例》规定,自贸试验区片区的创新措施涉及省政府及其部门权限的,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先行先试;如果涉及国家有关部门权限的,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片区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先行先试。
当自贸试验区片区的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条例》还要求有关部门依程序争取国家支持先行先试。而涉及地方性法规的,《条例》明确由省政府或片区所在市政府提请相应层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
“对下”,《条例》则明确,省政府、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市政府应当向片区管理机构下放片区履行职能所需的省级、市级管理权限。
伴随着简政放权,《条例》也要求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的设置遵循精简高效、机制灵活的原则。在这方面,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也在酝酿探索。近期,广州市法制办已经到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就“法定机构”的立法情况展开调研。
据介绍,《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明珠湾区开发建设管理局设定规定》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设定规定》是广州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项目,也是探索体制机制创新的探索,将是“法定机构”探索的一部分。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为下级部门“评价”上级部门提供了法律制裁。
《条例》显示,省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市场主体、专业机构对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纳入对政府部门的年度考核。
这意味着作为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可以对市级乃至省级部门的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还会成为考核上级部门的依据。“这将起到促进上级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片区工作的作用。”林江表示,不过他也提醒,如果这种评估考核的权威性、约束力进一步提升,那么促进作用也会进一步提升。
通关监管
保税展示商品进出自贸区可免检
《条例》第二处提及南沙在海关通关监管制度方面:即境外货物进入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下统称围网区域),可以实行先入围网区域、再报关的通关模式,对围网区域内保税存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对围网区间流转的货物允许分送集报、自行运输。
根据规定,围网区域的货物出区进口前,依企业申请,实行预检验,一次集中检验,分批核销放行。对流转于围网区域内企业之间的仓储物流货物,免于实施检验检疫。进出自贸试验区的保税展示商品免予检验。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明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免除查验结果正常的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事实上,该条规所涉及的经验就诞生于广州南沙。去年7月份,广州南沙就率先在全国采取这一模式,并逐渐向全国推广。
《条例》第三处提及南沙在产业发展定位上:广州南沙新区片区重点发展航运物流、特色金融、国际商贸、高端制造等产业,建设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新高地和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综合服务枢纽。
根据《条例》规定,自贸试验区实施海空港联动,发展国际航运与物流业。加强与区外航运产业聚集区协同发展,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协同运作模式。
“简化国际船舶进出自贸试验区港口手续,优化国际船舶营运许可、检验与登记业务流程,建立高效率的船舶登记制度”;以及“完善航运服务发展环境,发展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员服务、国际航运经纪、国际船舶租赁、国际邮轮、游艇、国际海事咨询、国际航运保险等国际航运现代服务业”都同时写入了《条例》中。
在林江看来,当前广州正在建设国际航运中心,打造国际航运、航空枢纽,上述规定有助于南沙发展航运服务业,助推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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