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商学院课程体系
游艇商学院课程体系旨在提供全面的游艇知识和技能培训,以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
基础班:游艇驾照培训班,包括理论课28课时和实操课22课时,共计8天。学员将在珠江水域和南沙海域进行实操学习,通过考试后可获得广东海事局颁发的全国通用《游艇驾驶执照》。
中级班:为解决国内游艇俱乐部管理人才短缺问题,本课程联合国外游艇协会和国际资深俱乐部管理人士,结合国情开发,提供国际认证的资格培训。课程为期7天,采用外教授课(配有翻译)。
高级班:针对即将购买游艇的企业家,解决经营管理难题。课程包括游艇托管运营、游艇冠名运营、游艇产业投资家课程以及游艇产业游学考查四个模块。内容涉及游艇托管运营的各个方面,如购艇按揭、融资租赁、二手艇购买、交易、报关、节税、拿证、商务租赁等;如何进行独家全年冠名游艇;揭秘游艇产业PE基金投资之道;沿海及国外著名游艇生产厂家、俱乐部、码头的实地考查。
处置固定资产如何缴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缴纳增值税金额是按7万元来缴纳。
扩展资料
从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固定资产的角度讲,固定资产是指:
1.使用期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2.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07年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认定价值限制取消,只要公司认为可以的且使用寿命大于一个会计年度的均可认定为固定资产,按照一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3.使用期限较长。
4.单位价值大。
这里的规定比《企业会计准则》当中的规定范围要小,主要不包括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因为销售房屋、建筑物缴纳营业税,不缴增值税。
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解释:固定资产 Fixed asset。名。常用复数。公司用以经营的具有较长生命周期的有形资产为固定资产,如厂房、机器等。这些资产通常不能即刻转变为现金,但公司可依据会计和税收规定每年提取折旧。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一、小规模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
二、一般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拓展材料: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从会计的角度划分,固定资产一般被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等。
材料来源:百度百科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并明确了适用11%税率的货物范围和抵扣进项税额规定。 [1] 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材料来源:百度百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1995〕288号)规定:企业出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同时具备如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 三是售价不超过原值。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所以,企业销售的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将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但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小规模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
二、一般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5.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扩展资料
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
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增值税征收通常包括生产、流通或消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基于增值额或价差为计税依据的中性税种,理论上包括农业各个产业领域(种植业、林业和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和商业服务业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批发、零售与消费各个环节。
范围和税率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下所示:
一、征收范围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的范围是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税率
1、改革之后,原来缴纳营业税的改交增值税,增值税增加两档低税率6%(现代服务业)和11%(交通运输业)。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范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根据上海试点的经验,改革之后企业的税负有所降低。营业税是按收入全额计算缴纳税金的,改成增值税之后,可以扣除一些成本及费用,实际上可以降低税负。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
二、一般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拓展资料: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并明确了适用11%税率的货物范围和抵扣进项税额规定。 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增值税百度百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1995〕288号)规定:企业出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同时具备如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 三是售价不超过原值。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所以,企业销售的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将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但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小规模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
二、一般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拓展资料
固定资产处置是每个企业都可能发生的业务,其处置方式多样:如整体出售、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变成废品出售等。在此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即有可能按适用税率征收,也有可能按简易办法征收,甚至免税。
在2009年1月1日实行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最大的变化是固定资产中动产的抵扣范围扩大到全国。除房屋建筑物、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外,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对于处置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出台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该文件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在2016年5月1日全部实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房屋建筑物也开始缴纳增值税。
因此,企业在处置不同的固定资产和不同时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时,一定要区分不同情况确认相关固定资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及是否可以享受减免税,避免企业多缴或少缴纳增值税,给企业造成损失。下面详细介绍企业处置固定资产适用不同税率及征收率的几种情况。
一、东北三省和大连市、中部六省和内蒙古地区的企业处置购进或者自制的动产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东北三省和大连市从2004
年7 月1日起,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含缴消费税机动车、摩托车、游艇)
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 号),从2007 年7 月1
日起中部六省(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
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与东三省老工业基地一样的增值税政策。
上述这些企业,在处置动产固定资产时,只要当时购入时,根据当时的税收法规政策动产固定资产可以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了,处置时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在2014年7月1日之前处置动产固定资产时,购入时根据当时的税收法规政策动产固定资产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处置时按照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在2014年7月1日之前处置动产固定资产时,处置时按照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
二、非东北三省和大连市、中部六省和内蒙古地区的企业处置2009年1月1日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动产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
企业在2014年7月1日之前处置动产固定资产(不含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企业在2014年7月1日及之后处置动产固定资产(不含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规定,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非东北三省和大连市、中部六省和内蒙古地区的企业处置2009年1月1日及之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动产固定资产(不含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企业在2018年5月1日之前处置动产固定资产(不含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企业在2018年5月1日及之后处置动产固定资产(不含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按照16%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企业处置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属于税收法规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况。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一般纳税人处置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缴纳的增值税应区分以下情况缴纳:
1、在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处置2013 年8月1
日之前购买的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可按4%减半征收。
2、在2014年7月1日及以后处置2013 年8月1
日之前购买的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规定,可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在2013年8月1日及以后处置2013 年8月1
日及以后购买的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论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按适用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五、企业处置购入或自建的房屋建筑物(不动产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八)项规定,其缴纳的增值税应区分以下情况缴纳: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六、购买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时为小规模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时已转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五条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在2012年2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处置为小规模纳税人时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按4%减半征收;如果在2014年7月1日及以后处置为小规模纳税人时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的,可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七、一般纳税人因取得普通发票未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处置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1月1日及以后购买固定资产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但是一般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则以后处置固定资产时可否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该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及以后购买固定资产税收法规规定是可以抵扣的,一般纳税人取得普票而未能抵扣进项税额属于取得发票不合法导致不能抵扣,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况,因此不能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