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税收按征收对象不同分为四种:1、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这类税的特点是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有密切联系。2、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3、财产、行为税。主要包括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使用税等。4、自然资源税。主要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其中,涉及保险业的税收为:
1、营业税。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保险劳务,包括境外保险机构以境内标底提供的保险为营业税征收范围。自2003年1月1日起适用5%的税率,纳税期限为一个月。保险业务营业额包括:(1)办理初保业务,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分保险业务其应纳税款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2)储金业务。保险公司如采用收取储金方式取得经济利益的(即以被保险人所交保险储金的利息收入为保费收入,保险期满后将保险资金本金返还保险人),其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在纳税期间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行公布的一年期定存的月利率。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间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这和乘以50%;(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如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其营业额为转让差价收入;(4)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不得作任何扣除;(5)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6)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所得收入。
税收优惠:
(1)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指保期一年以上(不包括一年期),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健康保险;(2)农牧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免营业税;(3)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综合性保险公司必须按寿险分业经营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保险公司分业改革的指示精神,综合性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划转到新设立的财险公司或寿险公司的过程中,由于并未发生有偿销售不动产行为,也不具备其他的交易性质,因此不征营业税。
2、所得税。保险公司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纳税期限为一年。收入总额包括:(1)保费收入。指保险公司实收或应收保险费,追偿款收入及分保费收入;(2)利息收入。指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3)投资收益,包括股息收入;(4)买入返售证券收入;(5)汇兑损益;(6)其他收入。指出售物料用品取得的收入、代其他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以及在其他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受其委托代为进行现场勘查取得的代勘查收入等、租赁收入(指出租固定资产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7)营业外收入。指扣除上述各项收入外的一切收入,包括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因债权人缘故而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款罚息收入、捐赠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指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以及其他特许权而取的的收入)及其他收入。
保险公司所得税准予扣除项目:
(1)成本。如保险赔款或给付、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退保金、工资、薪金(从2000年度起财政部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各项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保险保障基金、营业税金及附加,如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此外还有手续费支出,即支付给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的手续费;以及寿险个人代理人的佣金。佣金支出须具备下属条件: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2)营业费用。核算公司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除手续费、佣金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如固定资产折旧费;差旅费;水电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业务招待费以按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一定标准之内的部分予以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坏帐损失与坏帐准备金;企业财产保险费;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费用;税金(房产税、印花税、契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3)利息支出。
(4)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5)保户利差支出。
(6)其他支出。如接受各项咨询服务、代理勘查发生的支出、接受其他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发生的支出,国定资产租赁费则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7)营业外支出。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转让无形资产发生的相关费用、院校经费、固定资产盘亏、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债务重组损失、捐赠支出、罚款支出、非常损失等。
税收优惠:
(1)本国企业在境外已纳的所得税款可以抵扣;(2)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应按规定纳税;(3)外商投资企业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所得按30%征收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10%的税率预提所得税;(4)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保险企业,外商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采取“免一减二”的税收优惠;(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的40%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产品出品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税款。
3、增值税。保险公司出售旧货如旧电脑、桌椅及其他固定资产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保险公司出售物料用品按6%税率征增值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建税对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三税”税额的一定比率纳税(目前有三档分别为7%、5%和1%);教育费附加也是以三税'税额的3%征收,纳税期限为一个月,但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缴纳的“三税”不征收城建税。
5、土地增值税。保险公司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如30%、40%、50%、60%)征收土地增值税。
6、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所处区域不同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不征。
7、房产税。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相应的,分为从价计税和从租计税。从价计税即以房产原值扣减10%~30%后的余值按1.2%计征;从租计征即以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按12%计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暂不缴纳房产税。
8、车船使用税。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实行定额税率,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员。
9、印花税。财产保险公司订立合同、领受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薄及权利、许可证照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是收取的保险费,适用1‰的税率或定额税率。寿险公司的寿险、年金险、长期健康险免印花税。同时,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减轻农牧业生产的发展,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10、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税收。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且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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