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是什么意思
承租是指租用或租赁某物,支付租金的行为或状态。
承租涉及到租赁者作为租用人与被租赁物的所有者之间签订的一种契约。租赁者为了使用被租赁物,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承租可以是短期的也可以是长期的,可以是个人行为也可以是公司行为。承租的物品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房屋、设备、车辆等。在租赁期满后,承租者需要按照契约的规定归还物品,除非双方决定续约。承租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十分常见,特别是在需要大量使用固定资产但又不想或无法购买的情况下,承租成为一种经济合理的选择。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帮助租赁者获得所需物品的使用权,还可以减轻其经济负担。同时,出租人也可以通过出租闲置物品获得额外的收入。下面详细解释承租的几个方面:
1. 承租的定义:承租是经济交易的一种形式,其中一方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获得一段时间内某物品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通常是基于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建立的,并且这种合同详细说明了租赁的期限、租金数额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2. 承租的应用场景:承租在实际生活中非常普遍。例如,企业可能需要临时使用某些大型设备来扩大生产规模,但购买这些设备的成本可能很高,因此选择租赁更为经济。个人也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选择承租住房,如旅游、求学等。此外,一些高价值的物品如豪华游艇或高级汽车也经常采用租赁的方式。
3. 承租的优势:对于租赁者来说,承租可以减轻经济压力,避免不必要的资产闲置和折旧损失。对于出租人来说,出租闲置物品可以获得额外收入,同时也能帮助物品得到更好的利用和维护。此外,承租还可以帮助双方灵活地适应市场变化和需求变化。比如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需求增长或减少的情况时,企业可以通过调整租赁策略来灵活应对市场需求的变化。此外在个人生活中也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来调整租房地点和条件等从而节省开支并提高生活质量。
二、启航费是什么意思?
启航费是指在航海时支付的一种费用,常见于包括抵达港口、离开港口、跨越管辖区等情况下,需要向当地政府或相关管理人员支付的费用。这些费用通常包括港口服务费、泊位费、导航费、安保费等。无论是商船还是游艇,都必须支付启航费,以确保安全途中、正常停靠等各种情况的发生。
在近现代社会中,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与繁荣,启航费成为了商业运输的必要费用。尤其是各种贸易港口,启航费更成为当地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在国际贸易中,启航费也经常出现在各种合同与协议中,同时不同国家、不同港口的启航费标准也有着明显的差异。
在个人游艇或出海旅游方面,启航费则是旅游运营商或游艇租赁公司必须支付的一种费用。这些启航费用通常包括海上救援费、停靠费、停车费、导航费等。一些旅游租赁公司也会在合同中注明部分启航费用需要由租户负担。对于个人游艇或私人船只,启航费的会影响到整个行程的顺畅度与费用安排,必须提前了解各地的启航费用标准与规定。
三、如何经营海上游艇
海上游艇的法律规定
来源:gulang1:日期: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游艇的管理,积极引导公众对航海的关注和热爱,支持游艇业的健康发展,丰富公民的业余水上活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游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澳门的
一、按照游艇业的特点及其规律,依法管理游艇
(一)游艇的航行、停泊属于水上交通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同时,游艇活动属于高档次的消费行为,不同于生产经营性船舶,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不能完全采取对生产经营性船舶的管理理念和方式,要结合游艇在管理中的自身特点和规律,促进游艇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游艇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方便有序、健康发展、有效监管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行业自律与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共同营造安全、清洁、有序、畅通的水上公共交通环境。
二、游艇管理的适用范围
(一)游艇是指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并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自娱自乐活动的游艇。
(二)从事经营性运输的旅游船等,适用客船的有关管理规定,须向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验、登记和营运手续。游艇改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注销游艇登记,重新办理船舶检验和登记,并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船舶营运许可手续。
三、游艇的检验
(一)游艇应当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技术法规或者规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对同型号批量生产的游艇,经船舶检验机构的型式认可后签发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在境外购入的非营业性自用游艇,应当持有境外有关主管机关认可的游艇检验证书或者认可的组织签发的游艇合格证,并向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三)使用中的游艇应当按照规定每2年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但游艇业主委托游艇俱乐部按照双方合同规定由俱乐部承担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的游艇,可以每5年申请定期检验,该游艇俱乐部必须符合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四、游艇的登记
(一)游艇的所有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其他国家、地区《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及其他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二)在港澳台地区办理了船舶登记的游艇,可以在不注销已办理船舶登记的条件下,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五、游艇驾驶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
(一)游艇驾驶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驾驶人员适任证书。
(二)在游艇上服务的专职船员,应当符合交通部有关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的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和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三)从事游艇驾驶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和公布:
1.具备相应的培训场地和训练水域,有可供实际操作训练的游艇等设施和设备;
2.有足够数量的符合要求的培训教员;
3.有相应的法规资料、教材和技术资料等;
4.具有完整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建立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四)游艇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开展游艇驾驶员培训时,应当将培训的具体时间和学员名单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统一为学员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考试、发证的申请。游艇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实行学籍管理和考勤制度,保证每个学员的训练内容和训练时间,并保障培训质量和训练安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五)游艇驾驶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在其培训期内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六)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符合规定的年龄和交通部发布的船员体检标准中有关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要求的,由有关海事管理机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发或者认可的游艇驾驶证书。未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游艇驾驶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请查阅:《海事法》
在澳门地区设立游艇民事责任保险使得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规范有关之法律制度,以便保障因使用游艇发生意外之受害人之正当利益。
基于此;
鉴于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在听取澳门保险公会意见后所作之建议;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章 强制保险
第一条
(范围)
一、被列为游艇之船舶(葡文缩写为ER),须向获许可之保险人投购在使用该船时对第三人引致损害之民事责任保险后,方得航行。
二、为本法规之效力,游艇系指用于海上运动、钓鱼运动或娱乐之船舶,包括水上摩托车。
第二条
(有义务投保者)
一、游艇所有人有投保之义务,但在行使用益权及保留所有权之出卖之情况下,投保之义务则由游艇之用益权人及保留所有权之取得人承担。
二、如其它人已对游艇投保,上款所指之义务在该保险之有效期内视为已履行。
三、为本法规之效力,下列名称定义为:
a)游艇所有人?游艇以其名义登记之人;
b)AMCM?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之葡文缩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