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发展定位与战略研究的关键词[优惠政策]四大举措发展南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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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发展定位与战略研究的关键词[优惠政策]四大举措发展南沙

1.建议广东省政府迁至南沙。课题组认为,南沙开发的战略举措至少有八个方面,其中之一就是构建以“三新定位”为目标的发展架构。扩展南沙新区的区划范围;编制《南沙新区发展总体规划》;搭建南沙新区管理架构;成立高规格的南沙新区开发领导小组。建议将广东省政府机关迁至南沙区,使之成为广东省新行政中心。美国伊利诺伊州的州府设在人口不足20万的春田市,而不是在人口众多、较为繁华的芝加哥市;我国青岛把市政府从繁华的栈桥周围迁移到五四广场等,这些成功的经验都可学习和借鉴。

南沙新区现在的发展面临非常激烈的竞争,如果发展仅依靠市场方式实现资源配置、集聚,由于我们现在很多资源还是经由行政系统配置的,可能南沙会错失很多发展机遇。因此,我们建议在南沙建设广东省新行政中心,使南沙成为珠三角乃至华南地区重要的资源配置中心之一,这对南沙的发展将发生举足轻重的巨大影响。同时,省级行政中心的入驻,也肯定能够带动教育、医疗、商业等各类资源的进入,直接促进南沙经济社会发展提速。

过去说南沙地区位于珠三角的地理几何中心,具有区位优势。但现在科技的发展正在弱化传统的地理优势,网络化和信息化的趋势,高铁、地铁、高速公路等建设拉近了地区之间的距离,南沙区位优势的作用日渐弱化。因此南沙要在未来实现国家对它的战略定位和发展规划,除了地理中心优势之外,还应该具备更多的其他优势,在现阶段尤其需要争取区域行政中心的优势。

2.调整广州与惠州、韶关的行政管辖区划.课题组还建议将广州北部原属于广州管辖、现属于惠州、韶关管辖的部分区域划归广州管辖。一方面带动这些区域发展,减轻惠州、韶关对这些相对后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转移支付等支持的压力;另一方面,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统筹考虑资源、要素和环境问题。此外,在管理权限与考核制度方面,赋予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省级管理决策权限;按照对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的评价考核原则。

3.扩大南沙保税港区范围.在财税政策等支持方面,课题组建议,设立“南沙发展基金”并给予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在一定期限内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免税购物商店。

省市两级政府现在也在财税上对南沙有支持,但是力度还是偏弱,必须加大力度。具体说,要大力加强和扩大南沙保税区,建立生产资料和原材料保税区,扩大原有保税区的范围,健全其功能,发挥保税区在企业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方面的功能,使企业享有“免证、免税、保税”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保税区在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减轻资金压力方面的积极作用。

这次中国社科院课题组提出要创立“南沙发展基金”,我们认为很有必要。建议省市财政每年拨出一定的专款创立“南沙发展基金”,同时,在一定时限内,减免南沙区的上缴财税比例,使南沙能够集中有限资源,扶持和推动南沙支柱产业的发展,根据区财政实力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

在航运和物流政策方面,建议扩大南沙保税港区范围;对注册在保税港区内的纳税人从事海上国际航运、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注册在南沙新区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南沙保税港区的企业建设自用设备材料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可以把这一建议再深化一些,将南沙打造成一个“消费特区”,广东省向中央申请,将南沙建设成为中国内地第一个高档消费品免税区,大力引入香港乃至全球的高档消费品经销商在南沙经营,外国游客离境购买的免税高档消费品应无次数、无金额、无数量限制。本地居民在区内购买免税高档消费品无限量、限额、限次规定。如果能够实现这个特殊政策,不仅可以改变广州高档消费品消费低迷的现状,大大提升珠三角高端消费人群对国际品牌的吸引力,南沙也可以则借此助推形成广州国际商贸中心的地位,可以说是一举两得,多方共赢。

在金融创新支持方面,建议建设国家金融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国际性加工贸易结算中心;建设航运交易所和华南商品期货交易所;发展离岸金融、融资租赁、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外汇制度改革。

4.探索粤港、粤澳游艇出入境便利化措施.课题组建议,探索粤港、粤澳游艇出入境便利化措施,试点“两地牌一证通”政策;建立“一地两检”农产品检验检疫制度;将南沙港区口岸作为汽车整车进口口岸;授权南沙相关机构签发赴港澳通行证业务。合作特区,率先实现内地、港澳与国际职业资格的“一试三证”;开展港澳和国外高校在南沙合作办学试点;支持引进各类国际教育培训机构

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可以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摩托车、小汽车、游艇这类商品属于消费税征税对象,如果企业购买它们是作为企业自用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商贸型企业购买后用于销售的存货商品,还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有些车辆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只要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如:用于货运的车辆,也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第二条第2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扩展资料:

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发生中途转让行为,应作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

如果“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有余额,也应等量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

增值税转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处理

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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