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对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罚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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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浙江省对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罚款吗

第一,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308号),“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应当认定为采用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并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案情描述,应从重处理。新环保法实施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属于应严厉打击的环境违法行为,可相应启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一系列处罚措施。

第二,东坡区环保局因取水沟不方便取样,对其外河水上下游进行了取样监测对比,认为未直接形成其超标排放证据。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因此,应对农灌沟内最近的取水点进行监测,若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则可认定存在超标排放行为。

第三,不正常使用污染物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所对应的是两个具有牵连关系的独立的违法行为,这两种违法行为之间不构成包含关系,应当同时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分别罚款并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应采用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的方式,保证达标排放。

二、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怎么处罚

第四十六条 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以前超标排放污染物,是按排污费两倍以上5倍以下进行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规定了只要超标排放,就处罚大于1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罚款。若仍不改正的,则会采取限制生产或停业关闭措施。可以按日计罚。

目前只有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可以具体参考下www.gepresearch.com/76/view-363504-1.html

三、环保局怎样处理废水

环保局:政府职能部门,最高机关系国家环保部,隶属于国务院管理,总称:国家环境保护部。主要负责: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等等。

所以不是负责处理废水的,当被查到有私排废水时,环保局会要求立即停止排放,现在会被罚款,并让其停止排放,若不处理,会按日罚款。

废水一般得看什么废水,生活废水,一般都达到3级标准后经市政管网排出,

工业废水,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或者自建废水处理站,到达3级标准后经市政管网排出

四、污水处理厂排放超标能罚款吗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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