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总原则是:立足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充分考虑人民的生活水平、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状况,注重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并适当借鉴国外征收消费税的成功经验和国际通行做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流转税格局调整后税收负担下降较多的产品o目前我国工业领域中的流转税收入主要集中在卷烟、石化、化工、电力、冶金、汽车等几个工业部门(占50%),加之原流转税税率设计极不规范,税率档次多,税负相差悬殊,实行规范化的增值税以后,必然有一些高税率的产品税负下降,为了确保改革以后财政收入不减少,需要通过消费税、资源税拿回来。
2.非生活必需品中一些高档、奢侈的消费品D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等。通过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可以调节收入水平,体现多收入多缴税的原则。
3.从保护身体健康、生态环境等方面需要出发,不提倡也不宜过度消费的某些消费品。如烟、酒、酒精、鞭炮、焰火等。对这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可以抑制其消费。
4.一些特殊的资源性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对汽油、柴油征收消费税,并实行较高税率,一是因为它们是不可再生资源,需要限制无度消费;二是中间环节利润大,征收的是倒爷费;三是污染城市环境;四是国际惯例亦是如此。
按照上述原则,在种类繁多的消费品中,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并不很多,大体上可归为五类: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油品。第五类: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可以根据国家的政策和经济情况及消费结构的变化适当调整。例如,从2006年4月1日起,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就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新的税目。目前,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确定主要体现了以下两个特点:一是消费税是选择部分消费品列举品目征收的。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与增值税的部分征税范围是交叉的。也就是说,对消费税列举的税目的征税范围,既要征收消费税,同时又要征收增值税。
二是凡在我国境内生产和进口属于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消费品都需要缴纳消费税,但是,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堵塞税收漏洞,对于那些未体现销售而发出、使用和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亦视同销售,将其纳入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三章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消费税
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消费税的特点
1、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即国[1]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
2、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
3、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4、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
5、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6、消费税税收负担转嫁性 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一、我国消费税改革的必要性
1988年,国家为了缓解当时供求矛盾较大的彩电、小轿车的市场供需状况,限制扰乱流通领域的不规范行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决定开征特别消费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94年开始征收消费税。当时主要选择了11类应税产品,包括不鼓励消费但对财政收入意义较大的烟、酒;被认为是奢侈品的贵重首饰,以及珠宝、摩托车和小汽车、护肤护发品和化妆品;污染环境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消费税自开征以来,在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需求,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分配不公和供求之间的矛盾,增强了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了资源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合理化。然而,我国在1994年确立消费税制时,所依据的是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文明发展程度以及消费结构、消费习惯等情况。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立在10多年前经济社会基础之上的这一消费税制,与现今的社会发展水平相脱节,在征税范围、征收形式和征收环节等方面的缺陷已越来越明显。具体表现在:
1.征税范围的不合理,对不该征的征了,应征的又没有征到。
——对部分生产资料征税。消费税共设置了11个税目,具体包括:烟(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酒及酒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与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这些应税消费品中包括了某些属于生产资料的商品(如酒精类的工业酒精和医药酒精,汽车轮胎类的矿山、建筑等车辆用轮胎等),而生产资料是不应被课征消费税的。
——对已成为生活必需品的商品征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上世纪90年代初期对奢侈品、高档消费品的定义已与我国现今的社会不相适应,当时确立的某些应税奢侈品(如护肤护发品)如今已变成了生活必需品,对它们继续征收消费税也是不合理的。
——对部分奢侈品没征税。消费税的立法宗旨与征税目的,就是要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需求,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同时,增加财政收入。现在社会上一些高档娱乐消费,如歌舞厅、卡拉OK厅、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未纳入征税范围。同时,原有的消费税征税范围对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高档消费品的课征范围过窄。只有贵重首饰、小轿车两类,没有包括近年来兴起的各种各样的奢侈品、高档消费品(如高尔夫球、摩托艇、私人游艇等),明显与现今社会经济实际情况不符。
2.征税形成和征收环节不合理。
——征税形式的不合理。国外消费税一般采取价外税的方式,而我国在1994年确立消费税时。出于方便消费税与增值税交叉征收,减少社会震动和开征的各种阻力,适应当时人们的消费习惯等各方面考虑。采取了价内税的征收形式。在日常消费中,消费税金包含在商品的价格中,最后由生产者代缴而不是由消费者直接缴纳,消费者在购买应税消费品时往往不知道自己负担了多少税金,甚至误以为消费税金是由生产者负担的。这就降低了消费税的透明度,同时也与国际普遍做法不一致。
——征收环节的不合理。首先是很难准确划分征收范围,如生产与流通的划分、制造与简单加工的划分、批发与零售的划分,都是十分难以解决的问题。如果进行硬性划分,必须强制地建立一系列辅助规定,将会给征收管理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其次,不利于防范偷逃税,因为只对某一环节征税,如果发生偷逃税很难再从下一环节补征回来。比如,在生产烟、酒、化妆品的行业里较普遍的做法就是纳税人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以远低于正常生产环节售价的价格把所生产的产品全部出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正常价格对外销售,这样就把出厂环节的利润转移了,逃避了本应缴纳的消费税。也正是因为我国在流通环节不征消费税,近年来,国外许多奢侈品公司选择在我国开店却不设厂。众多知名品牌的商家从我国消费者身上获得了巨大利润,但由于其产地在国外,我国政府收不到消费税,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
3.在引导消费和结构的作用不明显。
目前,我国消费税范围过窄,不能对较高消费人群进行有力的调节和增加对全国财政的贡献度。原消费税仅对11类消费品征收,范围过窄,而我国的高消费人群主要集中于东部地区,过窄的消费税对东部的高消费起不到调控作用。因此,应当进一步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建立“广税基、低税率”的消费税体系,使其真正成为具有特殊调节功能的税种。一方面,应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做适当调整。以引导和刺激居民消费。另一方面。对高能耗、污染重、奢侈品、稀缺资源征收消费税,可以引导消费结构,传导乃至促进投资结构调整优化。
针对我国原有消费税体制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调整和改革。事实上,我国2006年消费税调整措施正是针对以上问题提出来的。
二、我国消费税调整的原则和内容
根据消费税的基本特点和性质,我国消费税进行调整所遵循的原则是:
1.符合国家财政需要
税制的最基本和最直接的功能是提供财政收入。1994年,消费税收人为516亿元。至2005年增长到1634亿元。目前,消费税已成为我国一个非常重要的税种,在中央税收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当前,保证消费税收入的稳定,可以缓解财政压力。推动其他财税改革的顺利进行。
2.推动经济结构优化
消费税制应尽可能满足经济效率的原则,减少对各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扭曲效应。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一些重要资源的价格尚未市场化。不合理的资源要素价格,在市场的引导之下,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对于这样已扭曲了的商品市场,有必要通过税收工具,配合价格杠杆,推动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3.促进社会公平
迄今为止,我国实行的消费税制都是选择性消费税,它比一般消费税制能够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的原则。对部分商品征收消费税,可起到“寓禁于征”,通过减少征税商品的消费能力来调节消费。对一些仅由富人消费的商品课征消费税,有助于包括公平在内的社会目标的实现。
我国新消费税制于2006年4月1日起实施。是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消费税进行的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这次消费税调整从11大类商品增加到14个,突出了两个重点:一是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二是合理引导消费和间接调节收入分配。如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奢侈品税目: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开征消费税;扩大了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除了汽油、柴油,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5类油品,均征收消费税。此次没有将高档家具、高档服装、高档住房以及歌厅舞厅等高消费行为纳入征收范围,主要原因是以上产品和行为的调节只能通过其他税种来完成。此外,受征管条件和技术限制,有些产品很难征收消费税。同时,消费不足仍是当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不利因素,征收消费税也要考虑对消费需求的影响。随着各方面条件的成熟,今后根据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还会对消费税作出进一步调整。
三、我国消费税调整的效果及今后
只有根据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变化,对消费税税率和征税范围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才能引导有关产品生产与消费,充分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功能。此次调节消费税,就是利用消费税来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环境保护。建立宏观调控的长效机制。
那么,此次消费税调整的实施效果到底怎样?根据来自河南省信息中心的调查报告,可以大致看出端倪:
1.实木产品价格调整略有影响
消费税调整后增加了木材调节税,每种实木地板每平方米平均涨幅都在30-50元之间。例如,广州产大自然印茄菠罗格地板每平方米由253元涨到298元;蚁木紫檀每平方米由320元涨到365元等。实木门也有较大幅度的上涨,如四川眉山产松源铁杉木门由每扇290元涨到320元,柳杉门每扇160元涨到180元。这说明消费税的征收,造成了实木产品价格的上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实木产品的销售。
2.高档手表价格略有上调,但影响不大
对于此次消费税调整,一些品牌的产品相继提价。如。深圳产飞亚达男表由493元涨到518元。但是由于黄金、白金等贵金属及钻石等的行情一路走高。个别品牌的手表近年来其实已经年年提价。所以,此次价格调整不会对销售有太大的影响。
3.日化用品价格并无波动
此次取消护肤护发品8%的消费税,仅对香水、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睫毛膏等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征税。根据调查资料,这次消费税调整对高档商场的化妆品柜台影响不大。
4.一次性筷子的影响
据调查了解,许多市民认为消费税调整对自己影响不大,并表示希望国家把征来的“奢侈型”消费税用在温饱线以下的老百姓身上以及改善环境等环保工作。餐饮行业人士表示,打算采取“愿者按需提供一次性筷子,不愿者提供消毒筷子”的做法,不会因此提高食品价格。
5.汽车销售市场的应变措施
车市方面,受到政策影响的主要是排量在2.0L以上的乘用车市场,但其在整个市场的份额非常有限,因此对汽车市场总体上影响不大。虽然大排量和能耗高小轿车、越野车的税负加重,但这个税是针对厂家征收,因此影响有限。
从以上调查情况来看。自新的消费税政策实施以来,一方面。说明消费税政策适应消费结构的变化、引导消费的作用已开始显现:另一方面,由于不同的商品具有不同的消费群体,目前的变化属于一种正常的市场变化范畴。对绝大多数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来说,不管是涨价还是降价,这种影响目前仍属于正常的承受范围。
事实上,此次对消费税的调整是非常有必要的,对奢侈品不仅应当征税,而且范围还应进一步扩大。比如,近年来各地对别墅等高档住宅的过度开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发挥好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对别墅等高档房产课以重税,不仅可以使土地这一稀缺资源得到合理有效配置,同时还能对居高不下的城市房地产价格起到平抑作用。
下一步,在以上消费税调整的基础上,我国消费税今后的改革方向为:
——价内征收调整为价外税形式。为了切实发挥出消费税的调节作用,提高我国消费税的透明度,同时也为了与国际接轨,今后消费税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应改变价内税的征收形式。采取价外税形式,即价格中不含消费税金,消费者购买应税消费品时额外支付消费税金。价外税下,在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价格标签上就会注明该种商品的价格和消费税各是多少,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一目了然。这样,消费者就很清楚自己所购买的该种商品是国家限制消费的商品或是特殊消费商品。这就会影响到其消费决策和行为。而且。通过价外税的形式,消费者在依法纳税的同时,也享有对自己赋税义务的知情权,知道自己在消费某一消费品时究竟负担了多少税金。这正体现了公共财政下税收的透明与公开。
——生产税环节调整到流通环节。对于现行消费税在生产制造环节征税而给纳税人提供了转嫁或逃避税负的机会,税务部门是有所关注的,并对个别行业的消费税征收环节进行了调整。但想要真正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同时堵住大量进入我国内地国外高档商品消费税流失漏洞,就必须对现行消费税进行改革,调整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环节,将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延后至批发、零售等流通环节
你能补充问题就是说用财政里面的征税原则怎样评价06年的消费税改革么?包括公平原则,还有效率原则两大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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