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分录中,什么情况下需要价税合计做为入账价格,会么性况下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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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分录中,什么情况下需要价税合计做为入账价格,会么性况下不需要。

列举几个 1.采购,进口关税的税计入成本,

2.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出售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计入成本

3.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增值税计入成本

4.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计入成本

5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计成本,(运杂费7%可以抵扣,计入增值税进项税)

6。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就不能抵扣情况:一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不得抵扣,需要强调的是,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必须是专门用于上述用途的;二是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里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与以前的政策相比,现在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是可以扣除的。

7.可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

最新制度,2009年1月1日 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此处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太多了,你可以参考cpa... 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简单地说,就是: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的购置项目,都要价税合计作为入账价格。

销售免税货物时入账价格就是价税合计金额,一般的应税销售时主营业务收入就要把价税分开入账

小规模纳税人购物时要价税合计 固定资产作为设备购入时要价税分离 其他就是合计了

你这个问题太笼统了吧。价税合计入账的情况也需要看具体问题的,而且又不是一两种情况会有。

二、企业消费税的会计分录是什么?

企业发生的消费税,属于间接税,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对于消费税,应如何做会计分录?

消费税如何做会计分录?

1、一般销售应税消费品计算缴纳的消费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企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等非生产机构: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消费税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烟,酒,鞭炮,成品油,焰火,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小汽车,摩托车,电池,涂料等税目。

消费税计算公式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属于间接税。

从价计征(比例税率):应纳税额=销售额(同类消费品售价、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计征(定额税率):应纳税额=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交货数量、进口数量)×单位税额。

复合计征(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并用):应纳税额=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交货数量、进口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同类消费品售价、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三、购买货物收到发票怎么做会计分录

收到材料发票,根据材料发票的金额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

四、软件企业技术开发收入免征增值税要怎么做会计分录

一、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部分免征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耗用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就是要将这部分进项税转出计入成本。但是在购进项目部分用于应税项目部分用于免税项目的情况下,对于免税项目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普遍认为比较科学I约方法是采用销售额比例法,即用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来计算分摊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销售免税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有人认为,免税项目在会计处理时,不产生应交税费的贷项。但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附加值进行征税。免税项目在流转过程中仍然会有新增价值,即仍然负有纳税义务,而免税则是国家出于特定目的将本该征缴的税额不予征缴,作为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补贴”;而且,增值税实行税负转嫁,纳税人和负税人可能不是同一主体,所以,这里的免税只能是针对纳税人而言,而负税人则不一定享有这种优惠,即纳税人销售免税项目,尽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开具给买方的普通发票金额应该是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合计数,并且按合计数收取款项。如果不向购买方收取销项税额,纳税人的“补贴收入”又从何而来呢?所以,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再将销项税额中的金额作为应免征的税额进行结转,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这样处理的理由是: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第二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 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据此,我们可以肯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不能按照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在排除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式后,仍然没有相关的指导性文件来明确此类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因此仍存在会计处理困境。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收入的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企业享受增值税直接免征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应该是完全符合收入的定义,因此应该将其纳入收入的范畴。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同志的《关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中对收入和费用的定性:“收入或费用突出日常活动,只有企业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才构成营业收入或成本,非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属于利得或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支出。”根据这一段对收入的明确定性分类,我们不难看出,企业免征增值税形成的收入是与企业日常活动密不可分的。所以企业免征增值税形成的收入应该列入企业的“营业收入”,并且是“主营业务收入”。 二、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全部免征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全部属于增值税的免税项目,有两种情况: 1.如果纳税人开始购进货物或者劳务时不准备或者不明确要用于免税项目,而且生产过程中其用途发生了改变,最终全部用于免税项目,即纳税人对外销售的全部是增值税免税项目,其会计处理可比照第(一)种情况进行。 2.如果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时已经明确要用于免税项目的生产或者销售,其购进项目的进项税额应计入采购成本,因而也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以及减免税款等问题。 补充链接:增值税优惠政策内容 (一)直接免征。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直接减征。使用过的摩托车、游艇、小汽车,售价超过原值的减半征收;又如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风力生产的电力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三)即征即退。在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 (四)先征后退。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五)先征后返。对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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