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固定资产哪些增值税可以抵扣,哪些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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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固定资产哪些增值税可以抵扣,哪些不可以抵扣

各种设备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小车、摩托车(艇)、房屋建筑物、以及附着在房屋建筑物上的电梯、照明、供热取暖等设施和材料的进项税不可以抵扣。

购进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是哪些固定资产

.,办公设备可不可以抵扣 对于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应当按税法的规定来处理。办公设备的增值税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增值税。 一、哪些固定资产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538 号国务院令) 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 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一)项中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 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 号】 第(二)(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四)项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0 号) 《实施细则》明确: 一是明确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二是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 三是根据其上位法授权,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 自2009 年1 月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固定资产抵扣时限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 年1 月1 日以后(含1 月1 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 年1 月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 号) 三、固定资产抵扣凭证及会计科目 (一)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 年1 月1 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含12 月31 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 年1 月份一次性转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三)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 号) 四、视同销售 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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