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什么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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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柴油,汽车配件、车辆维修保养、办公用品,购进汽车、购买房屋等取得的专用发票,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7%,增值税征收率为3%,并在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指出,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可见,物流公司经营租赁货运汽车,且司机非出租单位配备,这项业务属接受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物流公司取得出租方开具的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方是一般纳税人)或税务机关代开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扩展资料

必须取得合法有效抵扣凭证

(一)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发生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

(四)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五)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七)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

汽油、柴油,汽车配件、车辆维修保养、办公用品,购进汽车、购买房屋等取得的专用发票,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扩展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7%,增值税征收率为3%,并在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指出,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可见,物流公司经营租赁货运汽车,且司机非出租单位配备,这项业务属接受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物流公司取得出租方开具的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方是一般纳税人)或税务机关代开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同时,物流公司应关注承担经营租赁货运汽车燃油费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财税〔2013〕37号文件指出,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包括:(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可见,物流公司经营租赁货运汽车承担燃油费的,其支付燃油费的进项税额属于经营活动中自销售方取得,且不在不允许抵扣的范围内,故允许抵扣。

财税〔2013〕37号文件还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税务人员提醒,物流企业应注意享受这一利好政策。

另外,税务人员还提醒物流公司注意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的抵扣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此外,物流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取得真实合法的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也可抵扣。如接受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服务,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取得税率6%的属于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普通发票可以进项税抵扣,旅客运输服务,机票,车票,船票

房租、快递费、购买的设备取得专用发票都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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