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共计720元,必须记入固定资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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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共计720元,必须记入固定资产吗

不是必须的,根据固定资产折旧新政价值5000元以下的可以一次计入管理费用。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价值和使用年限已经符合了固定资产的入账条件

如果将其一次性进入管理费用,降低利润,那么所得税纳税调整会给调整处理,一样会缴税的。所以,建议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将其作为固定资产入账,选择最短折旧年限计提累计折旧,这样较为妥当!

特急!!!!!增值税记征办法

增值税是我国当前第一大税种,其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40%以上,在考试中也是重要税种之一。学习本税种的重点在于把握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尤其是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除此之外,还应注意把握增值税与消费税之间的相互关系。

一、计算原理介绍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为增值额,必须理解增值额的含义,通过增值额的产生和来源,我们来分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的主要方法。从理论上分析,增值额=产出-投入,

所以增值税=(产出-投入)×税率

变形为:增值税=产出×税率-投入×税率=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

由于我国采用的专用发票抵扣制度,每一个环节的纳税人在自己的投入阶段(也就是向上一个环节进行购买的阶段),会取得上一个环节销售者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张发票上,购买的货款和税款都会分开注明,所以,在通常情况下,进项税额是通过专用发票来确认的。

二、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不动产除外)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二)具体要求

《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照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的基本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特殊规定:

(1)小规模生产企业有会计、有帐册、能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两类纳税人在计税方法上的区别

一般纳税人 :扣税法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三、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是对具体货物或劳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一种规定,是正确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第一个环节,只有在征税范围判断准确的前提下,其应纳税额的计算才有可能正确。当前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主要规定为: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经济生活中的其他劳务目前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3.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4.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 销售代销货物;

③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注意:④至⑧可总结为:凡是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对外使用一律视同销售;凡是外购的货物,只有对外使用才视同销售,对内使用不视同销售。而且在这里,外购的货物对外使用视同销售表明存在销项税额,那么根据计税原理,外购的货物如果存在税法规定的可以扣除的进项税额,该进项税额也可以扣除;外购的货物对内使用不视同销售表明它不存在销项税额,那么外购的货物即使存在购进时发生的进项税额,该进项税额也不能扣除,而应该从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中转出。

5.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中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有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特殊情况:

(1)如果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2)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3)自2002年9月1日起,纳税人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① 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② 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6.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四、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的规定及具体适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适用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4%征收率,除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的征收率。

五、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根据计算公式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两个因素,只要分别将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正确,应纳税额就能确定。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项税额的计算取决于销售额和税率两个因素,关键在于销售额。销售额的确定应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

1、因增值税是价外税,销售额是不含增值税的,如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价税合并收取的,应将取得的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2、销售额的发生与确定,应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相一致,确定每笔业务发生后是否应该计算缴纳增值税款。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章征税范围中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第③至第⑧项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上述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明确了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对“当期销项税额”时间的限定,是增值税计税和征收管理中重要的规定。企业必须按上述规定的时限及时、准确地记录销售额和计算当期销项税额。

3、销售额是指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或承受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一切价外收入。一般情况下,价外收入视同含税销售额进行处理。

但价外费用不包括以下三项费用: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并且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4、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认。

(1)折扣方式销售的规定及处理办法。注意折扣方式销售的三种具体方式,即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的具体规定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因为销售折让是由于货物的品种和质量引起销售额的减少,因此,对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

(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按新货物的销售额作为销售额,不得减除冲减旧货物的金额,但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还本方式销售,按新货物的销售额作为销售额,不得减除还本的金额。

(4)以物易物方式销售,分别按照购销业务处理。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及各自的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计算进项税额或不计进项税额。

(5)没收包装物押金的销售额,按包装物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视同含税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税额。包装物押金是否征税,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形进行判断。

包装物是指纳税人包装本单位货物的各种物品。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另收取包装物押金,目的是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这其中,“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一年为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当然,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另外,包装物押金不应混同于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按上述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

(6)销售旧货和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具体规定和处理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一律先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征50%。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征50%。

应纳税额=销售额÷(1+4%)×4%×50%

5、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方法。对视同销售货物货物销售额或纳税人申报销售额偏低的,应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其销售额。

A、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B、按纳税人最近日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C、如果没有同类货物,则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1)对只征增值税不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算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或=成本+利润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2)对既征增值税又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算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此处是增值税的难点,对同一货物既征收增值税而又征收消费税时,计征增值税与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相等,是因为两个税种的销售额都不含增值税,但两个税种的销售额都含消费税。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不是10%,而是在消费税法规中另有规定。

6、混合销售行为销售额和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确认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按规定属于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应是货物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合计,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应视为含税销售额处理;且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的确认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进项税额的计算主要掌握以下三部分内容:

1、准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完税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在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额。也就是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等同于国内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而纳税人进口应税货物,按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发生在我国境外的任何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有两种情况:

(一)进口货物只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二)进口货物既征收增值税,又征收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或=(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请注意:纳税人在进口环节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也属于纳税人的购进所负担的进项税额,所以从海关取得的完税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准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3)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业产品,从2002年1月1日起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本项规定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所谓“免税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按照1995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

第二、购买免税农业产品的买价,仅限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购买农业产品的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并负担的农业特产税,准予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进项税额。

(4)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本项规定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外购固定资产,因其自身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也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另外,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购进免税农业产品除外)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也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第二、准予作为抵扣凭证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第三、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

(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7)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

(1)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含外购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货物未到达企业或未验收入库,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含外购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包括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也应以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或分期付款,所有款项未支付完毕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或分配的货物,则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申报抵扣时,应提供投资、捐赠、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3)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4)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即: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或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期的进项税额中予以扣除。

(三)应纳税增值税额的计算

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分别计算正确的基础上,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即为应纳税额。如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情况,不足抵扣的部分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在分析和应用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时,学员们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1)属于当期的销项税额未计入当期、不属于当期的进项税额计入当期,都属于错误的做法,视作偷税行为。

(2)是否属于当期销项税额取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3)是否属于当期进项税额取决于进项税额申请抵扣的时间规定。

(4)进项税额当期未扣完(即应纳税额为负数),可以接转下期抵扣。

(5)购进货物如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6)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考虑到实际情况,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可以改写如下: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转出+上期留抵)

六、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6%或4%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的销售收入均为含税销售额。为了符合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后才能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的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请注意:简易征收办法不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有时也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这包括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货物,不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均按照4%的税率采用简易的征收办法计税。应纳税额公式为: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4%

增值税案例分析:参考资料P36计算题第3题

1、某服装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3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 向A、B两家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规定,本月应收A企业234 000元(价税合计),款项已经存入银行;应收B企业175 500元(价税合计),款项未收到。

(2) 收到某商场代销结算清单,清单内容包括:销售收入100 000元,代收增值税17000元,按合同规定代销手续费为销售收入的6%,计6 000元。扣除手续费后的代销款净额为111 000元。

(3) 接受来料加工服装一批,已完工并交付委托方,收取加工费20 000元,并为委托方垫用辅料成本为1 000元,在加工过程中发生溢料收入2 000元。

(4) 将价值5 000元的服装赠送给某客户。

(5) 本月购进缝纫机10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510元,本月货未到。

(6) 本月外购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15 000元,材料已入库。

(7) 该厂用上月外购布料发给本厂职工做奖励,含税价为7 605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8)上期留抵税额9000元。

要求:计算该厂当月应纳增值税。

答案:

(1) 当月应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234000+175500)/(1+17%)]×17%+17000+(20000+2000+1000)×17%+5000×17%=8l 260(元)

(2) 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5 000-[7 650/(1+17%)]×17%+9000=22 895(元)

(3) 当月应纳增值税=81 260-22 895=58 365(元)

参考资料P19计算题第2题

2.某化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8月发生如下业务:

(1) 上月购进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80 000元,本月货已经验收入库。

(2) 本月购进化工原料,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21 200元,料已到,尚未验收入库。

(3) 支付生产用煤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格20 000元,税款2 600元,已验收入库。

(4) 购进包装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 000元,月末尚未入库;当月购进车间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取得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 170元,已验收入库;

(5) 销售化工涂料一批,开出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40000元,增值税40 800元,并收取包装物押金3 400元(单独核算);

(6) 向某小规模商店销售涂料开具普通发票,价格46 600元,并收取运输费200元。

要求:请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该企业7月份“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有借方余额5000元。)

答案:(1)当月进项税额

=180000×17%+[1170/(1+17%)]×17%+2600=33370元

(2)当月销项税额

=40800+[(46600+200)/(1+17%)]×17%=47600元

(3)当月应纳税额=4=9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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