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有哪些情形,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又有哪些情形销项税额不得抵扣?
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比如,利用图书、报纸、杂志等形式为客户作广告、介绍商品、经营服务、文化体育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的业务,属于营业税“广告业”的征税范围,其取得的广告收入应征营业税,那么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则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行为,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中的用于非应税劳务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可依法抵扣。
(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②避孕药品和用具;③古旧图书;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⑥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⑦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具体免税项目详见本章第九节“起征点及减免税优惠政策”。凡是税法规定为免税项目的,其所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
(3)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所称“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物品。
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上述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税法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主要是考虑到纳税人发生的该部分损失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的关联关系,该部分非正常损失中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应由国家来承担。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文件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除以下两种情形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①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②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增值税常用税率由哪几种? 各适用于哪种类型的商品?
1、基本税率——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应税行为,除下述低税、免税等以外,一律适用17%的基本税率,对于烟、酒、奢侈品等特殊货物另通过加征消费税来进行税收负担的调节。
2、低税率——为减轻某些行业的税收负担,除基本税率以外,另规定了一档13%的低税率,适用低税率的货物有:农业产品;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上述货物,按13%的低税率计征增值税。
3、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其中商业类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4%;工业类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6%,并且均不得抵扣进项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无论工业还是商业,税率均调整为3%。
4、根据财政部财税[2002]29号《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5、对于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5月17日国税发[2002]56号《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也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同时对其购进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可以抵扣。
6、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根据国务院1994年2月22日国发(1994)1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按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